疫情袭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抗疫工作取得了高效的进展。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很严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16字疫情防控工作总要求。
那么疫情铁科院当前,有哪些是我们生活中应当知晓的法律问题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展开疫情期间的普法互动。
一、为抗击疫情,湖北十堰张湾区等地宣布实施“战时”管制令,其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战时”是指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涉及到主权、国家安全、领土、政治安全等,是法律上最高的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宣布战争状态。
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界定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紧急措施,属于行政应急状态,并非战争状态。各级政府所采取的应急管制措施,并不是“战时”军事管制措施,但仍属于政府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
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该当何罪?
答: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疫情防控期间对住宅小区是否可以实行封闭管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场所的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措施属于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保护措施与防止感染的必要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非法定主体不能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应履行严格的决策和公布程序,并按严格的区域实施。另外,对住宅小区依法实施封闭管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依法实施封闭管理,又做好宣传、疏导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保障,以达到既防控疫情又不影响居民必要的日常生活的目的。
七、疫情期间,公开承诺捐款捐物后是否可以违约反悔?
答:慈善捐赠是民事赠与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捐赠人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的捐赠义务做了特殊规定:一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在上述两种情形中,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但考虑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后的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进行了例外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八、疫情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爱心捐赠,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屡受公众质疑,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范对公益善款监督管理的?
答:针对慈善捐赠,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募集善款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监督主要依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第六条和第十章确定了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社会监督主要通过社会组织主动对外进行信息公开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慈善组织也应当依法公开相应捐赠信息。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治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怎么处理?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釆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使用过后的口罩等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物资应怎么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上述十个问题,是疫情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号召下,知法、守法、用法、学法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也是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一个良好途径。
反观疫情袭扰下的全球各国,中国之所以能够快速控制并稳定住疫情,除了方法得当,依法应对突发疫情、制定紧急防治条例,都是我们的“法宝”,而这归根结底还是法治中国迸发出来的勃勃生机与活力。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大家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的当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愿景!